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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2014
- 分類:新聞資訊
- 作者 Evit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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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陪產假 遇假日可補假
新北市首創「產檢假」及「陪產檢假」,是否全國一致,引發討論。勞動部昨天舉行座談會,勞資雙方初步達成共識,國定假日、例假日不影響三天陪產假,勞工懷孕因孕吐等身體不適請事假或病假,不可扣全勤,不影響考績。勞動部表示,最快年底上路。
至於產假是否能在懷孕初期就能請,不用等到分娩前四周,以及產假是否可以天數計算,而非現行以周數計算等放寬產假請假規定,勞資雙方未獲共識。
新北市上月宣布,增訂懷孕員工產檢假一年五天,併入病假,先生可請兩天陪產檢假,併入事假計算,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、考績,或其他不利的處分;現有陪產假天數由三天延長到七天。
勞動部昨天邀請勞資雙方、學者討論是否訂定全國一致性標準。
勞動部表示,受雇者在配偶生產前後,可請三天有薪陪產假,但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就會被「吃」掉;未來擬修改性平法施行細則,即使陪產假遇國定假日、例假日,可再「補假」。
勞動部表示,勞工懷孕初期、中期若因孕吐、安胎等身體不適的狀況請病假、事假,常因此影響出勤與考績,將著手修改勞基法請假規則,保障婦女不因懷孕期間,身體不適請假而導致出缺勤及考績受影響。
根據「性平法」規定,勞工產假可請八周,包含例假日,公務人員則以天數計算,有五十天,不包含例假日,資方因考慮人事成本,較傾向維持現行規定。
至於是否比照新北市設立「陪產檢假」,昨天初步共識為不再增加假別,勞工若有需求,就請不支薪的事假。
【聯合報/記者董俞佳報導/20140419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