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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保護女性,「勞動基準法」明文禁止女性勞工在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。勞動部昨在三八婦女節發布解釋令指出,即日起放寬女性勞工在產後哺乳期間,只要夜間沒有親自哺乳需求,可自主決定上夜班。

「哺乳」不限餵母乳,泡牛奶餵小孩也算;「哺乳期間」原則上為產後一年,但應視個別勞工狀況而定;「夜間」則指深夜十時到隔日清晨六時。

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謝倩蒨說,雇主不能強迫產後女性上夜班且負有舉證義務,應由女性勞工自願且親簽聲明書或切結書,且相關證明文件須事前備妥,雇主不能被勞檢時才請女性勞工補簽證明,違者可罰九萬到四十五萬元。

2016-03-09 07:03 聯合報 記者許俊偉/台北報導